《俠客風雲傳》侵權不成立,法院判決河洛無需賠償
此前,河洛工作室的《俠客風雲傳》被智冠公司狀告,稱其侵權了旗下《武林群俠傳》的著作權。台灣地區的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件,並於近日釋出判決文書。其中內容顯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俠客風雲傳》未侵害《武林群俠傳》的著作權,河洛遊戲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智冠公司於2017年6月狀告河洛工作室所發行的遊戲《俠客風雲傳》侵害其《武林群俠傳》著作權,經台灣地區最高法院於2022年3月9日認定,原審判決違反法令(台灣地區最高法院2022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判決)發回重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3年11月30日判決(2022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有關河洛工作室、徐昌隆應連帶賠償智冠公司新台幣2,400萬元及排除侵害的判決均廢棄,第二審追加於報紙頭版刊登判決主文等請求則無理由予以駁回。也就是說,河洛工作室並未侵害智冠公司《武林群俠傳》著作權,無須賠償或回收銷毀《俠客風雲傳》產品,推翻了第一審有關河洛工作室侵權的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重審後判決認定《俠客風雲傳》侵權不成立的主要理由,是智冠公司默示同意河洛工作室、徐昌隆以《新武林群俠傳(俠客風雲傳)》對《武林群俠傳》著作進行後續的重製或改作(判決理由第(四)點),主要證據如下:
1. 智冠公司於2015年1月14日發行的電玩雙周刊第156期,刊載上訴人徐昌隆的專訪文章《標題:河洛重出江湖,『新』武林群俠傳,經典回歸》的內容、徐昌隆與智冠公司不同部門主管、員工間的對話紀錄。法院認為智冠公司在簽約經銷之前,即已知悉徐昌隆成立河洛工作室並從事武林群俠著作的續作《新武林群俠傳》(即俠客風雲傳)的開發,且其員工多次與徐昌隆討論相關音樂音效製作工作以及經銷該遊戲條件等事宜;
2. 智冠公司於2015年6月1日簽署經銷合約,河洛工作室提供《俠客風雲傳》相關宣傳資料及由智冠公司發行的《武林通鑒》書籍,內含完整的俠客風雲傳人物介紹、武器及場景等文字敘述及美術繪圖,且另於2015年7月9日簽署新製作音樂的授權合約,委託音樂製作也需溝通人物角色等。智冠公司對於《俠客風雲傳》的遊戲情節等內容顯然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對其為武林群俠著作的續作,並延續使用原著作的遊戲劇情、人物角色及武器場景等內容,很難說自己完全不知情;
3. 智冠公司另與河洛工作室針對金庸群俠傳等舊音樂,另簽署合約記載日期為2015年7月21日的(舊)音樂授權合約(實際簽署日期為2015年12月底)。在智冠公司明知《武林群俠傳》著作財產權為其所享有,無論是新製作的音樂或舊的音樂接受委託製作或洽商授權,甚至簽約經銷,卻從未另行協商有關文本、美術著作等授權,顯然有默示同意河洛工作室進行續作開發,並據此認定河洛工作室、徐昌隆上訴人基於對智冠公司客觀上所為產生的信賴,自難認有侵害智冠公司著作財產權的故意或過失。
在本次判決中,河洛工作室取得了階段性的結果。上述判決雖然是來自台灣地區最高法院的一審判決,但由於此前河洛工作室和智冠公司已經進行法庭上的交鋒,河洛工作室是由於此前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而再次上訴,在法律程序上是第二審判決。
因此,在該判決生效後,《俠客風雲傳》侵權《武林群俠傳》的說法在法律上不成立,河洛工作室無需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