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法庭硬核辯詞:如果遊戲被你“擁有” 那別人就買不到了
近期,索尼互動娛樂在一起集體訴訟中提交了法律文件,就數字遊戲所有權問題作出正式回應。該公司明確表示,消費者在PlayStation商店購買數字遊戲時獲得的僅為使用許可,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

這起集體訴訟源於加利福尼亞州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數字商品法》(AB 2426)。該法案要求銷售數字商品的企業在消費者購買時必須明確告知:所謂“購買”實際上獲得的是使用許可,而非永久所有權。原告指控索尼PlayStation商店在購買頁面中的相關提示不夠醒目,未能充分滿足法律要求。
索尼在8月21日提交給加州北區聯邦法院的文件中闡述了其立場。公司認為,PlayStation數字商品購買頁面已與服務條款和軟體許可協議建立關聯,消費者可在付款前查看相關規定。

索尼律師提出了一個頗具爭議的論點:數字所有權在邏輯上難以成立。如果一名玩家“擁有”某款數字遊戲,那麽另一名玩家就不應再能獲得同一產品。索尼以《惡靈古堡:安魂曲》為例指出,如果原告Edward Heycock於2026年2月25日以69.99美元購買了該遊戲,而另一位原告Jason Mendoza已在2月14日購買,按照所有權的邏輯,這份遊戲當時應歸Mendoza所有而非索尼,Heycock便不可能再獲得該遊戲。
索尼在軟體許可協議中明確寫道:“本軟體授權給您使用,而非出售給您”。
這一爭議恰逢索尼宣布自2028年1月起停止為PlayStation新遊戲生產實體光碟之後。該決定引發全球玩家強烈反對,大量玩家擔憂純數字時代下遊戲資產的所有權與保存問題。
爭議的核心在於,這些關鍵條款位於篇幅較長的服務協議中,而非購買按鈕旁直接顯示的醒目標識。原告認為,普通消費者難以在付款時真正意識到自己獲得的只是許可。

根據加州AB 2426法案,使用“購買”(buy)或“購買”(purchase)等術語時,賣方必須獲得消費者對“獲得的是使用許可”這一事實的明確確認,或提供清晰顯眼的聲明。違反該規定可能面臨每項違規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