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資訊
DOTA2 DOTA2
  • 發售: 更新:2024-11-12
  • 發行: 平台:PC
  • 開發: Valve
  • 平台: 發售:2013-07-09
  • 類型: 網絡遊戲
  • 語言: 簡中 繁中 英文 日文 多國 其他
《DOTA2》是由DotA之父Icefrog主創打造的唯一正統續作,其完整繼承了原作DotA超過一百位的英雄。DOTA2的玩法和DotA完全相同,通過頂級的系統、美術和功能,呈現出了超越經典且原味十足的體驗感覺。擁有頂級品質,競爭力十足的DOTA2已然主宰了時代的脈動,其必將讓所有DOTAer的驕傲、榮耀與執著得到承載,延續永恆。為信仰守護,開始新的戰鬥吧!

鬥魚未經允許直播DOTA2亞洲邀請賽 被判賠償百萬

2015-09-25

現在一提到MOBA遊戲相信玩家們就會想到《DOTA2》或者《英雄聯盟》,而這兩大MOBA遊戲每年都會有非常多的賽事,普通玩家想要看到大神之間的對決最快的途徑就是通過各個直播平台的轉播進行觀看,不過電競比賽也不是隨意就可以進行直播的。

昨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中國大陸首例電子競技遊戲網絡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做出一審判決,結果鬥魚被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費用10萬元,並刊發聲明消除影響。

DOTA2,中文名“刀塔2”,是一款風靡全球的優秀電競網遊。2015年初,首屆DOTA2亞洲邀請賽在上海舉行,這次比賽匯集了全球最頂尖的DOTA2戰隊,讓觀眾大呼過癮。不過,賽事承辦方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卻感覺“頭痛”。

原來,耀宇公司擁有DOTA2中國大陸地區代理商完美公司的授權,承辦比賽,並取得了賽事的獨家影片轉播權,而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卻在鬥魚網站直播賽事。於是,今年2月耀宇公司將鬥魚公司起訴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判決的電子競技遊戲網絡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耀宇申請訴中禁令 法院裁定鬥魚立即停播涉案賽事

原告耀宇公司稱,獲得授權承辦DOTA2亞洲邀請賽後,公司投入了近1400萬元。賽事進行中,公司通過電腦軟體截取了遊戲自帶的比賽畫面,加入了對遊戲主播和直播間的攝影畫面、解說內容以及字幕、燈光、照明、音效等內容,在公司旗下電子競技遊戲直播網站,即火貓TV網站進行了全程、實時的網絡直播。

鬥魚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其經營的鬥魚網站,全程、實時直播了涉案DOTA2亞洲邀請賽,直播內容為原告製作的音像影片,時間持續近1個月,直播比賽共80場,且在直播時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標識。

耀宇公司稱,發現侵權後曾多次發函,但鬥魚公司並未停止侵權。

由於涉案賽事正在進行,並將於2015年2月9日結束,為避免侵權行為造成更大損失,耀宇公司在提交充分證據材料,並提供50萬元現金擔保的情況下,向浦東法院提出申請,對鬥魚公司采取訴中行為保全措施,請求法院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

法院審查後認為,耀宇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鬥魚公司立即停止播出DOTA2亞洲邀請賽。收到法院裁定書次日,鬥魚公司停止直播該項賽事。

耀宇起訴鬥魚多項侵權

耀宇公司認為,公司就涉案賽事形成的音像影片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擅自通過資訊網絡傳播該作品,侵害了其資訊網絡傳播權;原、被告之間存在同業競爭關係,被告的行為構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還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原告就涉案賽事的許可轉播向第三方的許可費鋼彈600萬,如果放任被告的侵權行為,必將嚴重損害互聯網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在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原告的被許可方也將造成不公。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21.1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鬥魚公司辯稱,影片轉播權並非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被告是通過DOTA2遊戲客戶端的監視者觀戰功能獲取畫面,並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影片內容,故無原告所稱的侵權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播時在網頁上標注原告的標識,是對承辦涉案賽事方的尊重,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被告未從涉案賽事直播中獲得任何盈利,觀眾數量的多少與網站收益沒有關聯,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金也沒有依據。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鬥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比賽畫面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被告沒有使用原告製作的涉案賽事節目的解說內容、拍攝畫面,而根據原告取得授權的合作協定,賽事活動中產生的資料的知識產權歸完美公司所有,綜合各種情況,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但是,體育比賽的組織方、主辦方包括類似與體育比賽的電子競技網絡遊戲比賽的開發商、運營商等對他人轉播比賽行為進行相關授權許可,系國際國內較長時期以來的通常做法、商業慣例。原告投入較大財力、人力等成本舉辦了涉案賽事,可以獲得的對價之一是行使涉案賽事的獨家影片轉播權,因此該轉播權承載著一定的經濟利益,屬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一種財產性的民事利益,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給予製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

原、被告均系專業的網絡遊戲影片直播網站經營者,具有同業競爭關係,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向用戶提供涉案賽事的部分場次比賽的影片直播。被告雖然是從監視者觀戰功能中取得比賽畫面,未使用原告的直播內容,但影片仍然來自原告取得獨家授權的涉案遊戲。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獨家轉播權益,分流了本屬於原告的市場,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被告在直播中使用原告標識,容易誤導網絡用戶在被告網站觀看比賽直播,還會使原告的被授權許可人產生原告違反合約約定對被告進行了相關授權等誤解,構成虛假宣傳。

在綜合遊戲知名度、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嚴重程度、原告辦賽投入及許可費用等因素後,法院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費用10萬元,並刊發聲明消除影響,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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