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電影人物形象抄襲《拳皇》角色 被判賠償80萬
SNK中國公司樂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前起訴國產電影《三流女俠》未經許可擅自利用旗下遊戲《拳皇》角色形象一案6月8日今天有了新進展,日前法院宣判涉嫌侵權的3家公司被判共同賠償樂玩經濟損失80 萬元。
據北京海澱法院消息,因認為《拳皇》遊戲角色形象被擅用於電影《三流女俠》的拍攝,樂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將被告金剛時代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馳克國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視文化傳媒工作室訴至法院。
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認定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三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樂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80 萬元。
·以下是案件具體過程:
原告樂玩公司訴稱,《拳皇》系列遊戲系日本SNK公司於 1994 年開始發售的一款經典對戰型格鬥街機遊戲。經授權,樂玩公司享有《拳皇》 97 版和 98 版遊戲(下稱涉案遊戲)以及涉案遊戲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著作權權利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的權利。
三被告未經許可,在製作、發行的電影《三流女俠》(下稱涉案電影)中使用了涉案遊戲的經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寶奇”、“陳國漢”、“二階堂紅丸”,侵害了樂玩公司享有的複製權、改編權、攝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遊戲中的“不知火舞”、“蔡寶奇”、“陳國漢”、“二階堂紅丸”四個角色形象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樂玩公司經合法授權,對涉案遊戲及其中的美術作品(即涉案的四個遊戲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權,有權在本案中單獨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
涉案電影對涉案遊戲中的四個角色形象是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將樂玩公司享有權利的上述美術作品固定在了相應載體上,後又通過愛奇藝網站進行傳播,該行為構成對攝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樂玩公司經濟損失 70 萬元及合理開支 10 萬元。